對于工作壓力大于或等于0.1MPa的電熱蒸汽發生器,在設計時可以按照《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有關規定進行設計,也可以按照《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有關規定進行設計。但是按照壓力容器進行設計時,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在電熱蒸汽發生器本體上應當設置安全閥或其他安全泄放裝置。其數量和排放量計算應當符合《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要求;對于無法進入內部進行檢驗和清洗的電熱蒸汽發生器,應當設置清洗孔或檢驗孔;在電熱蒸汽發生器本體上應當設置水位計或缺水自動保護裝置。
按照鍋爐設計的電熱蒸汽發生器,其設計文件應當經我局公布的鍋爐設計文件鑒定評審機構的鑒定評審;按照壓力容器設計的電熱蒸汽發生器,其設計單位應當具備D級或以上(C級、A2或A1級)壓力容器設計資格。
關于電熱蒸汽發生器的制造具備與產品相應級別鍋爐制造資格的單位或具備D級、C級、A2級、A1級壓力容器制造資格的單位,均可按照前款規定制造電熱蒸汽發生器。
關于電熱蒸汽發生器的使用登記和定期檢驗對于電熱蒸汽發生器的使用登記和定期檢驗工作,按照鍋爐的有關規定進行。